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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网址注册服务,维护无线网址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无线网址系统,维护无线网址数据库,选择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并对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无线网址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注册办法》等规定受理无线网址注册申请,将无线网址注册信息传送至注册管理机构无线网址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无线网址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
(二) 具有一定的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 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无线网址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注册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 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 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无线网址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 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 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注册管理机构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 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 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注册管理机构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无线网址注册服务认证资格。
第九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无线网址持有人;
(三) 在无线网址申请人申请无线网址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 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无线网址注册申请。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管理机构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 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终止;
(二) 注册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无线网址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 200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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